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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中国共产党作为百年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特别是在重要历史节点,高度重视并适时开展对全党的纪律教育,积累了丰富经验,保证了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
建党之初就高度重视
建党伊始,纪律就被视为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
党的一大通过的第一个纲领,虽然没有使用纪律的概念,但是包含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的相关内容。
党的二大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党章,专设“纪律”一章,规定了极为严格的纪律。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明确提出党的内部必须有适应于革命的组织与训练,强调我们的组织与训练必须是很严密的、有纪律的。
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政治纪律”的概念,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由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五大党章,第一次载入“民主集中制”,第一次规定选举产生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
这些关于纪律的规定成为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武装斗争成为党的中心工作。
红军素以纪律严明著称,一贯重视纪律教育。当时,抓军纪就是抓党纪。毛泽东在率领秋收起义部队上井冈山过程中,要求大家一定要和山上的群众搞好关系,并郑重宣布了三大纪律;不久,针对部队攻克县城后侵占小商贩利益等问题,他又宣布了六项注意。
不到一年后,通过完善发展形成了最初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35年,这些纪律条文被改编成歌曲,广为传唱,成为我党我军纪律教育的生动教材。
1947年10月,毛泽东对原先各地各军略有出入的条文作了统一规定并重新颁布,在纪律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延安时期:以事例强化观念
延安时期主要是抓住3个事件进行全党范围的纪律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
一是反对张国焘分裂活动,进行“四个服从”教育。张国焘长征途中自恃军事力量强大另立中央,大搞分裂活动,到达陕北后仍不思悔改,只身逃离陕甘宁边区叛党而去。针对张国焘分裂主义的行径和吸取的教训,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强调“四个服从”的原则,后正式载入七大党章,成为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一直沿用至今。
二是通过黄克功事件进行严明纪法教育。黄克功16岁就参加革命,参加过长征,到达陕北后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1937年10月,他因逼婚不成,激愤之下枪杀了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当时在延安有两种声音:一种是杀了黄克功,杀人必须偿命;一种是赦免黄克功,因为他资格老、功劳大。毛泽东在给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黄克功案件审判长雷经天的复信中严肃指出,黄克功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如果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要求“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黄克功事件在边区引起极大震撼,共产党不仅以纪法严明取信于民,而且以在纪法面前人人平等昭示全党。
三是针对处分刘力功进行组织纪律教育。刘力功是一个从国统区奔赴延安的知识分子,1938年入党,先在抗大学习,后去中央党校培训,毕业后不服从组织安排。党组织曾7次找他谈话,但他仍拒绝执行让他去基层工作的决定。为此,中央党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刘力功的党籍,并公布于全党。时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的陈云专门撰写了《为什么要开除刘力功的党籍》,在中共中央机关刊物《解放》上发表。围绕这个问题,延安各机关、学校开展了一场广泛的大讨论,极大提高了党员、干部、学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抗战胜利后:从事件到制度
抗日战争胜利后,在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伟大的解放战争进程中,纪律成为能否夺取全国政权的关键因素。
吸取高家堡事件教训,加强党的政策和纪律教育。1948年1月,时任西北野战军副政治委员兼陕甘宁晋绥联防军政治委员的习仲勋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反映了我军攻克陕北榆林高家堡时,对商人乱没收等破坏纪律的问题。毛泽东在报告上批语:“高家堡破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责任,并向全军施行政策教育与纪律教育。”以此为契机,全党开展了大抓纪律的工作。
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强调“加强纪律性”。由于各根据地、各部队长期远离中央,一度存在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现象,导致各种违纪问题时有发生。为此,中共中央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包括《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等,从而形成了正规的请示报告制度,保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特别是1948年9月8日至13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立了规矩,着重强调了加强纪律性问题,会后向全党全军发布了著名的四句话口号:“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全党全军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极大提高,这为最后的战略决战、夺取全国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
新中国成立后:拉开纪律教育大幕
新中国成立后,党内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有所抬头,党的纪律建设处于更加复杂的内外环境,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以共和国第一反腐大案为开端,拉开了执政党纪律教育的大幕。1951年11月,查处了刘青山在担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在担任天津行署专员期间的严重腐败问题。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召开公审大会,以贪污罪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以高饶事件为突破口,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1953年,时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的高岗与时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的饶漱石,搞非组织活动,破坏了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
1954年,党的七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
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决议,撤销高岗、饶漱石党内外一切职务,开除出党。
会议还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相比,其地位更高、权限更大,更有利于加强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对党的高级干部的监督。
对高饶事件的处理给全党敲响了警钟,使全党进一步认识到党的团结是党的生命,党的政治纪律是不可触犯的高压线,任何时候都必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针对“文化大革命”及其结束后不正之风逐步蔓延的状况,部署严厉打击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党,纯洁党的组织,整肃党的纪律,恢复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同时针对此前党规党纪遭到严重破坏的状况,着力建立健全党内法规。
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党的每个组织的重要责任”。这部党章还对纪律处分的原则、种类、程序,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体制、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工作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以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为新时期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简洁、准确、规范的文字作出12条规定,对于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政治纪律、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发挥了长久深远的重要作用。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吴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