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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委〔2016〕519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避免质量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优化设计活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如需委托其他单位对项目设计进行优化,其他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或施工图审查资质且资质等级不得低于该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优化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按其意见进行设计修改的,必须向设计单位出具正式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三、设计单位是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的责任主体,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优化单位提出的意见,应结合实际,综合分析、合理采用;遇提出意见有降低设计质量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协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设计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提请专家论证。
四、优化设计应本着“安全、实用、经济”的理念,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在施工、使用等不同阶段的特点和需求,切实提升设计质量和水平;严格禁止简单地以国家规范下限为依据,仅从节约成本的角度,片面地开展优化设计工作。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实用、经济合理、执行规范、落实政策等方面,认真负责地对送审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做出客观、科学、合理的评价。
六、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优化设计各方行为的监管,对设计单位反映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优化单位有降低质量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行为的,一经查实,应及时上报我委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优化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信用扣分等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7日